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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峡日报
案情简介:
朱某(男)与谢某(女)于2023年自由恋爱。在此期间,朱某多次向谢某转账、发红包,以及为谢某购买生活用品。双方开始筹备婚礼时,朱某向谢某给付了10万元彩礼,并为其购买金项链、金手镯等黄金首饰。但最终双方因多方原因未能登记结婚。朱某要求谢某返还在恋爱期间支出的近30万元,谢某以付出了真感情为由不同意退还。2024年2月下旬,朱某来到法院,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月26日,法院会同司法等多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诉前调解。经释法明理,双方情绪得到缓和,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谢某当场返还朱某彩礼钱、退还朱某黄金首饰,共计20余万元。
法律解析: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对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细化。其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彩礼是中国婚嫁习俗之一,“彩礼”本质寓意是提供给夫妻双方,确保幸福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恋爱或婚姻关系之中,理应看透彩礼的本质,用心经营双方关系,将重心放到幸福生活上来。
兴山县人民法院 邓荆旗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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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3 1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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