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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案例:沈某系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2019年4月,沈某驾车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左脚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沈某以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赔偿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对方驾驶员及对方车辆保险公司支付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赔偿。2020年4月8日,沈某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6月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沈某向运输有限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认为对方驾驶员和保险公司已支付了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一系列费用,沈某已得到足够的经济补偿,故拒绝工伤赔偿。于是沈某依法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沈某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三十四万余元。
专家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故受害职工有权请求双重赔偿。本案中,沈某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伤害导致工伤,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沈某有权同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运输有限公司不得以沈某已经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拒绝支付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专家提醒: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职工应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此同时,由于生命健康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填平问题,故侵权损害填平法则也难以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因此,在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特殊情形下,职工可享受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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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21 0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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