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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西晨报
晨报讯(记者 彭怡郡 通讯员 齐铭)在明知同伴喝酒的情况下,还提供车辆让其驾驶,这样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日前,厦门就发生了一起“不太常见”的危险驾驶案,为各位车主敲响了警钟。
8月8日3时许,张某东驾驶车辆行驶至杏林大桥时,被交警支队桥隧大队杏林大桥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张某东吹气值为120mg/100m。
此外,民警发现,张某东驾驶证显示为扣留状态,属于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将面临严厉处罚。
经调查了解到,该车辆的所有人蓝某明知张某东喝了酒,还提供车辆让张某东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目前蓝某已被传唤至大队做进一步处理。
大家都知道“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道理。交警提醒,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不一定要有醉酒驾驶的行为,以下情形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在饮酒过程中,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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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5 06: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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