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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太原晚报
单位因撤销、解散等造成主体终止
缴存人个人账户可转至集中封存户 本报讯(记者 贺娟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积金中心在分理处或者管理部设立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向主体终止后无人管理的缴存人,接续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落户、转移和提取等相关业务服务。《通知》从1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通知》的适用范围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造成主体终止,可以在主体注销前后,由缴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职工托管管理机构,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缴存人个人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申请将缴存人个人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需要符合的条件是:单位存续期间不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缴存人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本市范围内只有一个个人账户;缴存人个人账户信息完整准确;缴存人未重新就业,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
缴存人的个人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后,可以按照政策规定办理以下业务:缴存人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太原手机公积金APP、分理处/管理部柜面、12329客服热线,查询本人个人账户情况;缴存人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再办理缴存业务,原有缴存余额仍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缴存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时,可持所需提取凭证通过个人账户所在分理处或者管理部柜面、手机公积金APP进行办理;缴存人在异地就业,符合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条件时,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或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缴存人在本市就业,符合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条件时,可持就业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和A4纸复印件,到个人账户所在分理处或者管理部办理转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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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9 08: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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