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常州日报
□赵易 王鹏超
近日,溧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阮留生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经过细心调查和耐心调解,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赵某(男)与何某(女)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两人现已离婚,婚生子小赵随父亲赵某生活。离婚后,母亲何某发现儿子小赵精神萎靡低沉,学习成绩直线下降,为给孩子一个身心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何某多次与赵某商议抚养关系变更事宜,一直未果。眼见孩子情绪悲观低落,学习兴趣持续降低,何某看在眼里、急在心头,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承办法官阮留生接到案件后,考虑到小赵已满八周岁,具备一定的社会识别和判断能力,遂前往小赵所在小学,听取了小赵本人意见,并通过学校了解小赵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在初始谈话聊天中,小赵略有些局促不安,在承办法官的细心安抚和温言劝导下,小赵舒缓了紧张情绪,清晰地表达了他要求变更学习生活环境、跟随母亲何某生活的强烈意愿。
随后,阮留生组织赵某、何某来到法院,告知了相关调查结果,对赵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就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成功引导双方摒弃嫌隙,回归对孩子情感关怀、理性教育等方面思考,充分激发了双方对孩子的爱护之情。最终,赵某表示尊重孩子意愿,同意小赵跟随母亲何某生活,何某也表示会积极配合赵某探望小赵,该案得到成功调解。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变更抚养关系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及教育的需要,并听取和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父母双方均应站在孩子的立场上,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避免对孩子心理施加负面影响。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2 11:45:01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