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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口日报
海南修改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女性生育符合其他条件的累加津贴天数
本报1月30日讯(记者刘晓婵)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审议通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据悉,此次修改的政府规章分别是《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两件政府规章的修改,可更好地满足我省城镇职工的医疗、生育保障需求。
记者了解到,根据修改后的《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参保人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时设年起付标准、年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从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使用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按照有利于参保人的原则,可以按照自然年度分段结算。
另外,修改后的《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女性从业人员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结扎手术等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条件的,增加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累计计算(本细则所称难产,是指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诊治妊娠的合并症、并发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需转省外异地生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条例规定支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降低二十个百分点。参保人补办异地生育备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条例规定支付,具体规定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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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1 1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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