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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无锡日报
本报讯 用自己的手机刷了一下“人脸识别”,却因此背上了大额贷款?今年年初,中国银行某支行向新吴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骆某某归还其借款并承担相应的罚息、律师费。银行称,骆某某曾在该行办理过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共计20万元,期限为12个月。接到法院传票后,骆某某宣称自己也是被害人。经法官深入了解,该案件另有隐情。
此前,汪某某找到骆某某表示,可以帮助他办理退税,骆某某就把自己的手机给了汪某某,让汪某某扫了自己的脸。所谓的退税款项不久之后到账,骆某某以为汪某某所言为真,谁知自己因此欠下了大额贷款。承办法官严海涛梳理案件详情,仔细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骆某某口中的汪某某还牵涉一起刑事案件,且与本案有着密切联系。
原来,汪某某虚构可帮忙办理入职资料填写、个人所得税退税、销卡等,骗取被害人骆某某等人的信用卡(含密码)、身份证、手机后,采用直接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转账、套现或者以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信用贷款后冒用被害人信用卡转账、取现的手法,先后从被害人处骗得181万余元,其中仅骆某某一人就涉及38万余元。
案件的来龙去脉已经清晰,虽然汪某某有明显的行骗行为,但法官在庭审时向骆某某了解到,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骆某某在银行电子系统预留了相关信息且进行了人脸识别,银行有理由相信借款行为是出于骆某某自愿。因此,银行有权要求骆某某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费等相关费用。骆某某的损失,可在刑事案件中由汪某某退赃赔偿。经过法官释明,骆某某当庭表示,自己十分懊悔轻信他人。(崔欣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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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9 08: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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