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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日报
我市6月起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
城区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每月提取额最高可达3000元本报讯(记者尹海明 通讯员李异峰)记者昨日获悉,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6月1日起,我市城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通知》对城区与县(含横州市)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进行差异化设置,明确在我市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及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在横州市、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为每人每月900元。
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分别提高200元、400元。
《通知》增加已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按实际租金计算可提取额度的规定。明确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登记的每月租金高于《通知》所规定的提取额度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按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可提取额度。同一家庭在同一自然月内,应选定同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办理;选定按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可提取额度的,同一家庭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同一套租赁住房已备案的每月租金价格且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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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9 01: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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