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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南路72号院一户家住一层的居民,私自在阳台外安装不锈钢台阶,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小区通道畅通。双塔西街二社区网格员接到居民反映后,咨询社区律师的法律意见,并依据《民法典》上门劝说居民。在网格员的耐心劝说下,对方自行拆除了台阶。
5月14日,双塔西街二社区接到居民反映,新建南路72号院有居民私设台阶。社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发现,有家住一楼的居民,在阳台违规铺设钢结构台阶,准备从阳台进出,此行为不仅占用公共空间,还影响居民通行,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这一情况,社区网格员赵子媛,咨询社区律师的法律意见,并依据《民法典》上门劝说居民。在赵子媛的多次劝说下,对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配合社区将私设的台阶拆除,小区居民看到后纷纷为社区点赞。
赵子媛还在“居民群”里呼吁,希望居民共同监督私搭乱建行为,一起营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小区环境。
律师说法
对于此事,山西景定律师事务所的费晓杰律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居民私自在阳台外设置不锈钢台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并且其行为已经损害到其他业主的权利,故应当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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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9 23: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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