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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荆门日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我市现行有实际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项)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项目名称: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收入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征收部门:教育部门。
政策规定:(1)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发改价格〔2011〕3207号)。(2)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培养幼儿良好品德行为及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鄂价费〔2017〕74号)。
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制定和调整(鄂价费〔2017〕74号)。
资金管理: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预算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减免规定: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鄂价费〔2017〕74号)。
其他规定:(1)幼儿园应幼儿家长要求在寒暑假期间开放的,保教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随保教费标准一并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内的小学开办的学前班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进行管理(鄂价费〔2017〕74号)。(2)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以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等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鄂价费〔2017〕74号)。
政策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鄂价费〔2017〕74号。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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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4 14: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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