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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闫丽君
12月6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烟台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制度(修订版)》。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科科长周长胜,围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内容和标准以及监管工作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周长胜表示,按照《山东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补助暂行指导标准》要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主要包括以下6条: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指导标准为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指导标准为按每位因灾遇难人员1万元的标准补助。
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指导标准为国家启动Ⅳ级或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补助,国家启动Ⅱ级或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补助,口粮救助期限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救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指导标准为对一般受灾地区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2000元。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指导标准为按人均60元标准补助。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指导标准为按不低于1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冬春生活救助补助。
另外,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监管,《工作制度》规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救助效果及时进行绩效评估,及时上报评估结果,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和纪委、监委等部门,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确保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操作。
对资金下拨、发放不及时,影响受灾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挪用、截留、私分、冒领、骗取救灾款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为了突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的公开透明,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来源、数量及发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前,要在自然村(社区)的政务公开栏内显要位置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遇到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在发放前公示的,事后要及时公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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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7 08: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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