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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青年报
本是一个开开心心和朋友聚餐的晚上,没想到从水壶里倒出来的竟然是液体酒精,喝了一大口酒精的刘先生只得连夜去医院就诊。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这起顾客诉饭店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刘先生诉称,2022年11月12日晚,其与朋友在位于石景山区的饭店就餐。就餐期间,刘先生及朋友多次向饭店要求提供茶水,半个小时之久无人应答。刘先生如厕返回时,看见吧台有一个水壶,该水壶的样式与饭店提供茶水的其他水壶一模一样。刘先生之前看见饭店的服务员一直从吧台取水给顾客,便认为饭店的服务员已经将他索要的茶水放置在吧台,因此刘先生就将水壶带回了饭桌。之后,刘先生将水壶的透明液体倒入水杯之中,该透明液体在外观上与他之前喝的水亦无任何异样。因刘先生口渴难耐,便将水杯中的液体饮下一大口。刘先生喝下后顿时感到胃部和食道灼烧,经询问饭店才知晓该水壶的液体不是茶水而是供火锅使用的酒精燃料。刘先生的身体开始出现中毒现象,同伴立即将刘先生送往医院救治。刘先生认为身体受到伤害均由饭店的过错导致,饭店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90417.89元。
被告饭店辩称,刘先生所产生的损失系自身过错行为所致,饭店并不存在监管不到位或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不同意支付各项费用。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先生与朋友在饭店就餐,误食摆放在出菜口的圆形水壶中盛放的燃料酒精,致其甲醇中毒。饭店使用的燃料酒精中含有甲醇,属于危险化工产品,但其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疏于管理,将易燃物品搁放在就餐的环境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同时,刘先生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事物应具有分辨能力,放置燃料酒精的圆壶外有模糊的提示标志,刘先生对其取用的水壶疏于观察而直接饮用,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刘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确认双方责任时认定刘先生承担20%的责任,饭店承担80%的责任。最终判决饭店赔偿刘先生医疗费55430.17元、误工费2266.67元、交通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2.7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顾客来说,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在饮用或食用并非酒店服务人员提供的饮料、食物时,应当注意观察,以保障自身的健康。
文/赵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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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1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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