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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黄冈日报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已经出嫁的女儿到底有没有继承权?日前,黄梅县人民法院龙感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继承纠纷案。
原告柳女士与被告柳甲、柳乙系兄妹关系。父母去世后,留下30余万元现金和一套房产。两个哥哥认为妹妹已经出嫁,没有继承权,这让柳女士难以接受。在与两个哥哥多次协商无果后,柳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平分割父母留下的遗产。
法官考虑到涉案当事人系亲兄妹,在保障当事人合法继承权的同时,也要努力帮双方挽回亲情,遂组织当事人双方开展诉前调解。调解中,双方展开唇枪舌战,柳甲、柳乙认为父母的财产就是留给儿子的,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妹妹不应该争财产。柳女士觉得自己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理应有权继承遗产。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普及了《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产分配的相关法律知识,依法认定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经过承办法官多番释法析理和协调劝导,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约定房屋和部分存款归柳甲、柳乙所有,部分存款归柳女士所有。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来源:黄梅县人民法院,吴英、王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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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7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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