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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了,工作笔记也得上交吗?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02-07 03:40: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劳动报

离职了,工作笔记也得上交吗?

资料照片

近日,“离职后该不该移交工作笔记”的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

有网友在办理离职交接的过程中,人事经理要求她将多年来整理的工作笔记留下,供新上任的继任者参考。她拒绝了这一要求,表示这些工作笔记是个人经验的总结,她决定全部带走。

人事经理的态度也很强硬:如果你不留下工作笔记,就拿不到经济补偿金。但这位网友并不打算妥协,她曾经对工作充满热情,这些笔记都是她辛勤努力的成果,不愿留给陌生的继任者。

对此你怎么看?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时,有义务上交工作笔记吗?交出笔记前,员工可以复制相关内容吗?

文 阿斌 摄 李成溪

工作笔记一般不列入工作交接内容

劳动关系所独具的人身性与隶属性特征,决定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虽已终止,但双方当事人仍应依法履行劳动关系结束后的附随义务。一般认为,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附随义务可分为:结清工资等款项,退还押金;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其他补助金;办理退工、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可分为:清结借款、物品和工作交接事项;支付违约金等赔偿费用;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等。

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可基于法定、约定或依诚信原则而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由此可见,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离职前法定的附随义务,公司有权在员工离职交接完成后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对于工作交接的内容,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只是说“按照双方约定”。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交接进行约定,包括交接的时间、方式、接受对象等。

司法实践中,在判断劳动者是否履行工作交接义务时,不仅要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认协议的效力,还应当实质审查交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离职交接的应有之义。一般来说,工作交接指的是劳动者就其工作状况及进展情况与公司确定的交接人进行说明,将其未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已完成的工作成果转移给他人。

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一般认为公司的财物以及相关经营资料,包括租赁房、公务用车、经营借款、电脑、手机、工作制服、客户名单等,属于工作交接的范围。而员工的个人工作笔记(非公司指定的会议记录)等,则不应列入工作交接的内容。

部分员工有更高的隐蔽和保密义务

在当今市场经济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视,商业秘密的泄露确实可能会对企业的商誉、财产等带来较大的影响。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均可认定为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均可认定为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则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如果员工的工作笔记记载了以上信息,就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将工作笔记纳入工作交接清单的,属于合法保密措施。员工应在离职时按规定移交工作笔记。

如蔡先生入职时与沃尔沃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明确约定,蔡先生雇佣终止后,应移交所有资料,包括蔡先生保管和控制的个人笔记和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复制品。对此法院认定:沃尔沃公司对员工制定在职、离职时均不能带走相关数据信息的规章制度符合常理、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当然,法院最终不支持蔡先生获得企业承诺的经济补偿金189185元的诉讼请求,不仅因为他未移交返还工作笔记等资料,更重要的是他在与沃尔沃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的次日,即下载大量公司数据文件至个人百度网盘,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补偿协议的约定。故法院认为,蔡先生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员工对用人单位所负之忠诚义务。(案号:[2021]沪02民终3710号)

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动合同附随义务,不仅看双方有无约定,也不仅看工作交接是否顺利,还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接触企业商业秘密或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无疑负有更高的隐蔽和保密义务。

上交工作笔记前是否可以复制内容

现在回答本文开头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时,并没有上交工作笔记的义务。从配合企业工作程序,供新上任的继任者参考的角度考虑,员工可以将工作笔记全部或部分复印后留给企业。工作笔记不仅记录了自己的成长经历,万一离职后发生劳动争议,也可以从中寻找证据。所以即便从防范劳动争议的角度出发,也不建议普通员工上交工作笔记原件。

但如果员工接触企业商业秘密或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应按规定或约定及时上交工作笔记,并不得复制相关内容。

在此也提醒用人单位: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劳动关系双方,一般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劳动者违反附随义务时,采过错责任原则,且劳动者仅就故意及重大过失行为负责。用人单位违反附随义务时,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用人单位客观存在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并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即应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有的用人单位基于强势性地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对于工作交接的规定强人所难,包括要求普通员工上交工作笔记原件,或者离职前“教会新人”等,否则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办理离职手续。这种要求很有可能已经超出了对于办理工作交接的实质之义,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相悖。

还需强调,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是一种法定义务,并不以办理工作交接为前提。即便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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