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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0月26日电 (杜燕飞、田小丽)近期,人民网财经研究院举行“保护知识产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金台圆桌研讨会,邀请政产学研代表,共同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和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建言献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在发言中表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低,是衡量一国是否迈入科技强国的重要标志,决定其现代化水平和社会福祉。因此,要深刻认识科技法律体系的重要性,持续发挥法治在科技发展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为各类创新主体营造良好的科技法治环境。
席月民介绍,当前我国科技法律体系规模庞大,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1+3+N有机体系。在科技法律领域,以《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为主干的科技专门立法群,通过1+3模式形成了当前科技法治发展的重要支柱。其中的“1”,即《科学技术进步法》,其地位处于科技技术基本法;“3”分别是指《科学技术普及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再次,“N”所指代的其他法律所涉范围甚广,散布于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不同法律部门之中。
“新《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实施,成为科技法治发展的重要风向标。”席月民说,具体体现在:一是基础研究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二是区域科技创新必将发挥以点带面的集聚与示范带动作用;三是依法推动科技伦理治理。
席月民表示,在发展数字经济过程中,依法打造开放、协同、高效的科技治理生态至关重要。对此,他提出两个建议:
一是在科技监管与调控服务中充分尊重经营主体,彻底释放市场活力。一方面,需要充分利用科技法治优势,统筹好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的紧密合作和创新要素的有序流动;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激励性的区域激励创新,发挥以点带面的集聚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人才、技术、资金、数据等要素的自由流动。
二是在健全科技创新的新型举国体制中,利用科技法治优势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技创新需要政府全方位提供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推动创新资源共建共享和科技伦理治理,制定和完善基础共性、互联互通、安全隐私、行业应用等技术标准,以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标准。
“我们既要看到科技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所产生的信息支撑、心理支撑和方法支撑作用,更要看到法治对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机制、科技创新人才的指引、激励、保护和促进作用。”席月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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