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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一张“电子证照”,就可涵盖电子社保卡、身份证等证件,市民可享受无卡出行。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印发《重庆市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用证单位应当在电子证照用证清单中明确持证主体可以单独出示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持证主体则可以通过“渝快办”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本市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的移动端,查询或出示电子证照,表明持证主体的身份、资质等。
《办法》提出,用证单位在办理行政相对人业务申请过程中,不得拒绝行政相对人使用电子证照。原则上,凡可通过重庆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查询、获取的电子证照,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实体证照和复印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办法》鼓励本市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用证单位应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不得将应用电子证照作为办事唯一渠道,充分保障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需求。
对于持证主体、用证单位对电子证照照面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实效性有异议的,《办法》提出,可向制发单位提出核查申请。制发单位收到核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对于非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应当更正确有错误的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核查申请单位或持证主体。对于因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制发单位应将核查申请转交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更正确有错误的信息,并反馈至制发单位,由制发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核查申请单位或持证主体。
另外,《办法》还提出,制发单位应当建立信息采集监督机制,明确制证信息采集范围,不得过度采集、汇聚信息。制发单位制发的电子证照,应当通过“渝快办”移动端或“渝快码”向持证主体发放。
《办法》还提出,制发单位、用证单位严格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安全。用证单位应充分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区块链等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手段,对持证主体加强身份认证,确保身份真实可信,并使用密码技术核验持证主体出示的电子证照,确保其真实可信。
上游新闻记者严薇
编辑:杨虹责编:张松涛,蒋艳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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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8 1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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