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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是家务事 任性为之代价高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4-20 00:05: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劳动午报

时下,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增强,曾经的“家丑不可外扬”已日益被“勇于向家暴说不”代替,同时越来越完善的法律惩戒体系也让“拳头”归于冷静。从司法实践看,实施家暴者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一般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的法律责任。

案例1

民事责任

职工张某与同事王女士于2002年登记结婚。近年来,夫妻俩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张某多次殴打妻子。2022年11月,张某再次对其妻大打出手,造成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在多次遭受家暴的情况下,王女士收集证据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诉请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张某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说法

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离婚案件,被告张某因其家暴行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就是说,家庭暴力不仅仅局限于夫妻之间,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儿媳公婆之间等。

关于施暴人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实施家暴的严重失职监护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同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2

行政责任

小玲2011年打工时与李某相识,两人于同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每当手头拮据得不到满足时,便对妻子拳脚相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小玲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经审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日起三个月内禁止被告殴打、威胁、辱骂原告。谁料没过几天,小玲在自己娘家再次遭到李某殴打。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对李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说法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意见》第6条规定:“经审查,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施以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的处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案例3

刑事责任

刘某与秦女士婚龄5年。日常生活中,这对夫妻视争吵殴斗为家常便饭,矛盾越积越深。2022年9月,刘某在吵架过程中一拳打中秦女士面部致其倒地,并用水果刀将她的左后脚跟划伤。经法医鉴定,该损害构成轻伤,伤残等级十级。最终,法院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说法

《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规定:“依法准确定罪处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对实施家暴涉及的罪名有多种,其中,施暴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施暴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张兆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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