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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孟刚)1月21日,国家药监局就《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原则》明确,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当依据其光源特性、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形式等综合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
《指导原则》指出,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是指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的定义,含有光源且通过光源照射眼睛,用于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的产品(包括通过训练达到上述目的的产品),不适用于验光设备和器具、视功能检查设备和器具、眼科测量诊断设备和器具、眼科激光手术治疗设备、眼内照明设备和器具、助视器和接触镜产品。
《指导原则》明确,对于其他含有光源并使用其发出的光照射眼睛达到预期目的产品,如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的定义,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该类产品不得宣称用于近视防控(含训练)或弱视治疗(含训练),例如用于普通人群缓解由于用眼过度造成视疲劳的产品。
《指导原则》规定,如产品以激光为光源照射眼睛,用于近视控制或弱视治疗,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如产品以LED产生的红光为光源照射眼睛,用于近视控制,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如产品以LED产生的光为光源照射眼睛,或者以卤素灯、钨丝灯通过滤光片形成的单色光为光源照射眼睛,用于弱视治疗,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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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1-22 2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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