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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装配工,今有一事相求,务请尽快答复。
前不久,上班时,一同事说她上了个厕所,回来就发现工具不见了,认为是我拿的。我跟她反复解释,都无效,而此时恰好经理巡岗过来,他不问青红皂白,也一口咬定现场只有我,因此就是我拿的,必须马上交出来。
我本来就不擅长与人打交道,加之性子又急,如今遭人误解,更是又气又急,一怒之下,失去理智的我就把茶杯里的残水全部泼在经理的脸上。
事发后,我也很后悔,人事部门说依照员工手册规定,要开除我,可我查阅了员工手册,里面并没有泼水开除的条款,只写明:“员工如在工作场所发生打斗、威胁、挑衅等行为,导致公司场所内发生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金。”请问企业能够就此开除我吗? 小兔
小兔:
您好。首先,我们必须批评你,作为一名现代企业的职工,遇到此类事件,我们认为你都应该说明事实,配合调查。如果你遭受不公待遇,也可以向上级领导汇报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绝不能靠自己“动手”解决问题。
就常识来说,你这种公然泼水于上级领导脸上的行为,一般都会被用人单位列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内,只要列入了,哪怕是污辱、攻击、威胁等间接字眼,也可以与你泼水的行为联系起来,你如果遭到用人单位的解除,只要程序到位,我们认为基本也属于合法范围。
但是,你比较幸运的是,你所在的用人单位员工手册中关于解除合同条款相关规定范围设定比较严谨审慎,而你的行为确实有打斗、挑衅的意味,但又确实没有引发斗殴,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因此,就此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可能与条款规定有出入。
虽然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但你在这个单位怎样待下去呢?所以,遇事冷静,也是职工的综合素质之一。
文 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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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4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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