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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本报记者孙立昊洋 马金顺
□本报通讯员 吕华耕
施工现场挖到古墓穴,工作人员却将墓穴中的文物私藏起来,这样的行为将担何责?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
法院查明,聂某某、杜某某系西安市未央区某土方清运项目现场负责人员。2022年4月18日凌晨4时许,该项目施工现场西南角西侧挖出墓穴,聂某某接到挖掘机司机请示后来到墓穴旁边,授意挖掘机司机继续施工,并将杜某某叫至现场。两人徒手从墓穴处刨出陶仓、陶樽盖各一个并放到工地面包车内。当日下班后,两人将陶仓及陶樽盖带回聂某某住所,并于次日晚将两件文物藏匿于马路旁的绿化带,后公安机关将文物追回。
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评估:涉案汉代绿釉熊足陶仓及汉代绿釉陶樽盖均为汉代一般文物。经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鉴定:该项目范围内墓葬年代应集中于汉代,对研究汉长安城东郊墓葬分布及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杜某某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文物犯罪行为严重影响文物安全,会对历史文化遗迹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以本案为戒,如发现古墓葬及文物,一定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或上报文物行政部门,切勿私自挖掘、哄抢、私分、藏匿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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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9 05: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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