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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滥用远光灯害得骑手撞车伤残
没有接触并不能免责,司机被判赔近万元
■记
者林春长
通讯员 林灿萃 林怡佳
福州晚报讯 夜间车水马龙的道路上,会车时应使用近光灯,违法使用远光灯,不仅交警可以处罚,发生交通事故还要赔偿。日前,福清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3月5日晚,小华(化名)开着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在一条没有中心线的村边路段时,遇对向小翠(化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小华未将远光灯换为近光灯,小翠眼睛受到远光灯的刺激,看不清路况,撞上路边停放的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小翠撞伤后送医救治,经过两个月的治疗,小翠的脑叶部分被切除,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交警进行事故认定后,认为小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引发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小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为小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时未使用近光灯的行为是引发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认为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停放在道路上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且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以及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模糊不完整,未能体现整体轮廓,在夜间时不起警示作用,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是引发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交警部门认定小华与无号牌重型半挂车车主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在本起事故中与无号牌重型半挂车车主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造成小翠受伤的后果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因小华的驾驶证与事故车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车型准驾不符,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范围的赔偿,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华按其责任份额承担15%的赔偿即9408元。
法官提醒,大多数交通事故认定的基础是“接触”,故导致很多驾驶员认为违法鸣笛、违法使用远近光灯等非接触行为不会担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由此而引发交通事故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文共8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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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6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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