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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赵文卓)暑期已经过半,不少在校学生会选择利用这段假期进行实习锻炼或者从事兼职活动。然而,实践中也常常被曝出暑期工被拖欠薪水、无法享受对等福利待遇等问题,暑期工面临着诸多用工维权难题。近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大学生暑期兼职遭遇的劳务费拖欠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谈某要求确认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并判决由该公司向谈某支付劳务费4233元。
谈某于2002年11月出生,2022年暑假期间通过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好又好家教”平台找了一份九年级英语的家教工作。在谈某把被补课学生家长在“好又好家教”平台上购买的63课时课程上完后,公司却只支付了其第一次试听课费用166元和三次正常上课费共计913元,剩余17次课时费共计4233元一直拖欠不付。谈某多次联系公司无果,客服电话没人接,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谈某诉称,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233元。
被告公司辩称,谈某作为在校大学生,诉请期间只是作为暑期工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确实拖欠了谈某劳务费4233元,但因疫情原因去年只有1个月是正常经营的,所以资金缺口过大无力支付,希望能分期支付。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谈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实际并不具有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合同关系。
而根据本案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谈某曾向公司提供了劳务且公司欠付谈某劳务费4233元的事实。被告公司称因其资金困难而主张分期支付,缺乏依据,且谈某亦不同意其分期支付的意见,故对此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上海闵行法院驳回了谈某要求确认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并判决由该公司向谈某支付劳务费4233元。法官说法>>>
暑期工是在校大学生进入社会体验“职场”的初次尝试,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于假期打工时与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暑期工并不享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项下的各项权益。但这并不代表暑期工的劳动权益就处于“裸奔”的状态,作为劳务关系的一方主体,暑期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民法典》的保护与规制,因此在校大学生暑期付出劳动后,雇主也应当给付相应的报酬。
若招用暑期工,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应当对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尽量避开专业性强、风险较大的工作岗位,避免造成事故风险;
二是及时为暑期工购买商业险或者雇主责任险,以此降低相关的用工风险成本;
三是主动与暑期工签订书面协议,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时间、劳动报酬支付以及可能存在的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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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0 0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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