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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案例:2022年3月,王某至某超市购物时,因地面湿滑摔伤,导致股骨头骨折。王某认为其摔伤是由于超市在购物环境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由超市承担赔偿各项损失的责任。超市则认为王某摔伤系地面湿滑及其自身鞋子磨损共同导致,且超市已将地面保洁业务都外包给保洁公司,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遂至当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超市承担合理费用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担30%的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民法典》还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虽然超市可以将保洁服务等内容外包给专业的保洁公司,但该做法并不能转嫁或免除超市应承担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故对于王某因地面湿滑摔伤所造成的损失,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考虑到王某自身鞋底磨损,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酌定该超市承担合理费用70%的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负有保障场所安全、预防危险发生的责任。在其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要确保安保措施常态化。另外,面对可能发生的危险,需做好应急预案,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救助技能培训,确保事故发生时处理及时,防止损害扩大,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和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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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08 06: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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