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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济南中院发布一则典型案例,女子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后发现自己怀孕并流产,上诉要求撤销协议并赔偿。
2022年10月,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宋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宋某受伤。公安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大地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当日晚,宋某因感头部及身体多处不适前往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记载“左侧顶部压痛明显,左侧眼睑肿胀,胸腹部压痛”,“处理意见:CT、请眼科会诊”,后经颅脑、左膝部、颈椎、胸部、上腹部CT检查,宋某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挫伤。宋某因此支付医疗费1970元。
五日后,经调解,李某与宋某签订《车险人伤小额案件快赔协议书》,由李某车辆的投保公司赔付宋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470元。
2022年11月,宋某在家使用早孕试纸检测为阳性,遂于第二日前往医院就诊,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为早孕。宋某为此支出医疗费150元。后宋某前往妇幼保健院复查,被诊断为早期妊娠,诊疗意见为无痛人工流产。宋某于当日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终止妊娠。
宋某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后其在做全身多部位大剂量的CT检查时并不知道已经怀孕,其在不知自身已经怀孕的情况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此后事情的发展已经超出常人所能预料的后果,协议成立当时缺乏相应判断能力,协议显失公平,故请求撤销调解协议,并要求李某和其保险公司赔偿其人工流产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宋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案涉交通事故仅直接造成原告宋某脑震荡及多处挫伤,但当日宋某为明确伤情根据医生诊断进行了CT检查,且该检查系常规性必要检查。此后,宋某经检查得知自己在行CT检查时已经怀孕。为防范CT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医生诊疗意见,宋某作出终止妊娠的选择,符合情理,故原告宋某终止妊娠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宋某因终止妊娠所支付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均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宋某在不知其怀孕的情况下进行CT检查并与李某签订《车险人伤小额案件快赔协议书》,后事情的发展超出其所能预料的结果,应当认定协议成立当时宋某缺乏相应判断能力、协议显失公平,现宋某起诉要求撤销前述《车险人伤小额案件快赔协议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李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其人工流产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本起交通事故中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宋某的前述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后大地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根据宋某在妇幼保健院的人工流产术后诊疗记录,其与李某签订赔偿协议书时怀孕仅两周左右,其主张签订协议时对自身已经怀孕的时候并不知情符合客观实际。一审法院以宋某签订涉案车险人伤小额案件快赔协议书时对自身情况缺乏判断力为由撤销涉案协议书正确。第二,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挫伤,行颅脑、胸部、腹部等 CT 检查具有合理必要性,鉴于其作上述检查时对自身怀孕不知情,为防范 CT 检查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宋某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终止妊娠符合情理,亦符合国家优生优育的生育政策,由此产生的损失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大地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大地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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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9 1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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