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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有市民致电晚报热线询问,他3年前给儿子领取过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此以后就再也没有领取过这笔费用,是不是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有关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医疗保险返还的相关规定,市卫健委人口家庭科工作人员作出了解答。
●独生子女保健费
根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领取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 (园) 费每月报销十五元至七周岁止。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他优待开支,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60元(男方上半年,女方下半年);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其他人员或者农牧民的,由工作人员、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支付,企业支付的费用列入成本;夫妻均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其他人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登记领取,需提供如下资料:户口簿(首页、父母页、孩子页)、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上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城镇独生子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根据原青海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利益导向新政策的通知》规定,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14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每年缴费40元的部分,由县级财政代缴,个人不再缴费。依据以上规定,居民可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独生子女医疗保险返还事项,办理时需提供如下资料:户口簿(首页、父母页、孩子页)、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
记者 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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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20 08: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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