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法治网
盗窃他人财物后主动返还,是否仍算盗窃罪?前不久,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月3日,家住吉林省长春市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吃完午饭后,乘坐刘某某驾驶的汽车返回家中,途经姚某某家后院时,王某下车“方便”,发现车旁有一条黑狗和一条黄狗,王某见旁边没人,便将狗拽上车后逃离现场。
当天晚上,姚某某外甥女婿给刘某某打电话询问情况,并让其联系王某将狗送回姚某某家。第二天,刘某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一起将狗送到姚某某家里。姚某某起初以为狗自己跑丢了,在得知是被王某偷走后,于2月6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受案,并于2月21日立案。经传唤,犯罪嫌疑人王某于3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犯盗窃罪,并将其刑事拘留。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3月1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就此案开展联席会进行讨论,并于最终形成多数意见,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盗窃物品价值仅为2300元,且于立案前返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办案检察官说,犯罪嫌疑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5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办案检察官表示,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千万不要因一时的贪念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加强防范意识,不让盗贼有机可乘。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9-07 21:45:01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