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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龚勇超 林鑫
案情回顾
李某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载明:如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若发生医疗费用一概自理,离职时不得提出与此有关的补偿要求。此外,李某还另行签署了《关于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书》,同意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并每月发放社保补贴。一天上班途中,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工伤九级。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认为,李某主动申请不缴纳社保并签订申请书和承诺书,属于产生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过错方,且公司已足额支付李某未缴纳社保的相应补贴,因此拒绝支付工伤费用。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提交的伤残等级鉴定以及误工证明的内容,可以看出李某因工受伤,公司应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提示
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该项义务均不能得到豁免,公司向李某每月支付社保补助以替代缴纳社保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与用人单位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或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缴纳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以此豁免双方依法缴纳社保的义务。
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虽然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仍要承担工伤赔偿等责任,并伴随未缴纳社保的行政处罚风险,存在重大用工隐患。从劳动者角度来说,社会保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缴纳社保可以为员工提供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多方面的保障,帮助员工在面对疾病、退休、失业、意外等情况时减轻经济负担,保障其安全和福祉。(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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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5 05: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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