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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证监局近期对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投资”)及其相关人员艾迪发布了出具警示函的决定,以严惩公司违规担保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

经详细调查,联创投资被查明存在多项违规行为。首要问题是公司未经合法审议程序,擅自为严格科创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联创永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高达92,916.7万元的担保。截至2024年4月23日,上述担保的余额仍高达82,11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1.5%,严重超出正常范围。
除违规担保外,联创投资还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是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相关情况,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二是2023年7月,公司收到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履行回购义务的诉讼材料,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诉讼事项,涉及金额约67,308.97万元,占公司2022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6.68%。三是2023年6月,公司收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公司及相关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仲裁文件,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事项,仲裁涉及标的约25,607.86万元,占公司2022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5.37%。四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艾迪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同时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深刻反省,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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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8-21 1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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