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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昌日报
南昌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省内“一体化”
8月15日起实施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冕)昨日,记者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促进城市间人才流动和区域一体化发展,方便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昌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南昌都市圈异地互认互贷业务基础上,扩大区域范围,在省内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体化”政策。该项政策自8月15日起实施。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
据了解,江西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南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可向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省内其他城市的缴存职工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申请贷款时,申请的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享有南昌市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同等待遇;省内其他城市的缴存职工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申请贷款时,应当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已经实现数据互联的城市除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南昌申请公积金贷款流程为:先由缴存地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且对贷款申请人及共有产权人个人账户进行贷款标注后,借款申请人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并提供贷款申请资料,贷款申请资料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职工公积金缴存在南昌都市圈(南昌市、九江市和抚州市的临川区、东乡区,宜春市的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和靖安县、奉新县,上饶市的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城市,无需出具纸质版《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直接至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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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8 08: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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