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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泛泰依山郡二期居民致电晚报热线反映,该小区高层住宅楼经常发生高空抛物的情况,物业工作人员接到反映后也到居民家中进行了解、劝阻,但情况依旧没有改变。希望记者予以关注,对高空抛物的居民进行警示。
居民反映
张先生说,他是二期二十号楼住户,1月21日,他的车停在楼下小区的地面停车场,13时52分左右,他准备开车出去办事,惊讶地发现,车的前挡风玻璃不知为何碎裂了,地面上有一些碎瓷片,于是他前往物业调取监控。经查看,初步判断是有人高空抛物所致,但是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户居民,他只能先自掏腰包维修车玻璃。
居民李先生说,高空抛物在他们小区时有发生,该小区单元楼均为高层,从楼上扔下的垃圾砸到地面的冲击力很大,况且楼下经常有行人通过,一旦砸到人身上后果不堪设想。
记者调查
近日,记者来到该小区二十号楼看到,楼层有30层高,楼下施划有停车位,有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上。该小区物业经理说,小区都是高层住宅,高空抛物的情况经常发生,张先生车玻璃被砸后,他们在地面上找到了一颗糖,因小区安装的监控看不到楼上发生的情况,无法确定具体的住户是谁,他们便挨家挨户入户调查,但是没有人承认,只能建议张先生报警。物业经理说,为防止高空抛物伤人,社区也曾联合物业工作人员对楼上住户挨家挨户入户劝阻,并在小区内张贴了警示语。
走访中,很多居民告诉记者,有几次他经过单元楼下时,突然就会有东西从天而降,有时是泼洒的液体,有时是食物残渣……虽然至今还没有发生伤人的事件,但已经威胁到了居民的安全。
部门答复
就此,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说,根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记者 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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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19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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