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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秦都市报
对于很多劳动者而言,只要能够按时领到报酬,很少会关注自己与所在的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因此一旦和所在单位发生纠纷,就会发现难以找到证据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而陷入维权难的被动局面。
2020年6月,王某到金松公司(化名)工作。工作中,因金松公司与其他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王某被金松公司安排至其他公司从事喷漆工作,王某工作至2021年2月底,后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金松公司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亦未向王某发放2021年1月、2月的工资。故王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金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裁决金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后仲裁委作出裁决,因不服该裁决,金松公司诉至西安中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和金松公司双方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王某从事的喷漆工作是金松公司经营范围的内容。金松公司法定代表人按月向王某发放报酬,王某提交的职工休班条上“批准领导”处有金松公司员工的签字,双方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期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金松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金松公司支付王某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劳动合同是建立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更能及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等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有效维权。
本报记者 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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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4 0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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