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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廖长春 黄雅超
案情: 2023年1月25日,赖某驾驶宝马牌小轿车入住泰宁某酒店,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入住期间,赖某未挪动车辆。次日早晨,肖某、邓某因操办喜事,按当地风俗习惯燃放爆竹,燃放地点距离赖某车辆停放处约2米。同日10时,赖某办理退房手续后,到停车场发现小车有被爆竹炸损的痕迹,便拨打报警电话。
酒店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并叫来车辆维修师傅与赖某一同查看车辆损害情况。随后,赖某离开泰宁回到厦门,找到当地4S店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评估,经评估车辆维修费用为17352元。赖某与该酒店就车辆维修费用协商未果,半年后将其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赖某与该酒店以肖某、邓某是直接侵权人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肖某、邓某为本案被告。
审理:本案经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肖某、邓某因操办喜事燃放爆竹致赖某车辆损害,应承担向赖某赔偿损失的责任;酒店作为饭店经营者,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责任,遂判决肖某、邓某连带赔偿赖某经济损失6000元,该酒店在前述6000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评析:本案中事发当日赖某未就车辆受损范围、受损程度及如何维修、如何赔偿等问题与该酒店进行充分协商,事后赖某单方请4S店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估价,在该酒店对估价数额不予认可时,赖某应及时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维权,但其未及时维权并在车辆未维修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车辆长达半年之久,不能排除车辆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且4S店对车辆维修费用的估价不能证明当时车辆受损的具体情况。法院向赖某释明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查明车辆维修费用后,赖某明确表示不做鉴定导致车辆损失无法确定,故赖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赔偿请求的合理性,亦无法排除存在过度维修的合理怀疑。因此考虑到该维修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费用,结合本案实际及询问车辆维修师傅意见,车辆损失按6000元计算为宜。
其次,肖某、邓某确实在2023年1月26日早上先后燃放过爆竹,赖某车辆留有爆竹屑并存在表面受损情况,车辆受损系燃放爆竹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但无法确定是肖某、邓某各自燃放爆竹的行为或是肖某、邓某各自燃放爆竹的行为叠加侵害了赖某的物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由肖某、邓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酒店作为经营者,知道当地办喜事有燃放爆竹的风俗习惯,应当为肖某、邓某提供燃放爆竹的安全场所,并对在停车场燃放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酒店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火灾隐患、受伤危险、财产损害、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危害,要树立良好的公德意识,做到文明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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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30 05: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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