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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企业是否可以不进行企业标准信息自我声明公示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问:
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公司合作的客户标签标注了委托企业,且仅作为销售企业,其并无企业标准备案,也无企业标准制定、备案、公示相关能力,这种情况委托方可以不进行企业标准信息自我声明公开吗,仅有受托方即生产方完成企业标准信息自我声明公开。
总局回复:
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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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4 1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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