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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而作为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知悉公司情况的权利,也是股东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让股东的知情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尤其是明确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这让股东权益得到了更阳光的保护。
众所周知,在公布的案例中,有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存在作假现象。但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是公司经济业务的如实反映,其附带的合同、发票、出库单、入库单、银行单据等原始信息是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真实信息,也是股东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最可靠的途径之一。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股东查阅规定的材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这也就意味着,当股东面对如“大浪淘沙”般的会计凭证时,可以邀请强大“外援”,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股东行使方式更加便捷。
除知情权的保障外,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管理者选任权利也得到了完善。
随着通信手段的日益发展,新《公司法》也与时俱进,新增了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召开股东会和表决的规定。
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对于体量较大、地域交分散的公司股东来说,无疑是降低参会成本的途径之一。对公司股东自身来说,省去了来回跑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也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同时,这种便捷的参会方式也提高了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积极性。
此外,新《公司法》为股东在转股优先购买权、质询权、诉讼权等方面都作出了更为完善的规定。这些规定通过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股东知情权以及简化股权转让程序等措施,为股东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权益保障,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鲍贝贝
编辑 李雪雪
二审 张恒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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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7-23 08: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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