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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经营的姜。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经营的姜)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采购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供应商资质、进货单据及农产品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要求如下:
1.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阅读和学习,以此为鉴;
2.遵守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增强诚信和食品安全经营意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采购的农产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可能为种植环节原因。
复查情况:要求当事人停止购进和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对其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整复查未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对抽检剩余的姜自行下架并销毁。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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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4 1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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