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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消息由于施工前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且施工路段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不全等原因,从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前,一家建筑公司被三亚交警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处罚20000元。
据悉,8月4日15时10分许,当事人符某阳驾驶无号牌“新源”轮式挖掘机从藤加线往223国道行驶,途经三亚市海棠区223国道与藤加线交叉口处施工路段时,碰撞并碾压到石某港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林某微当场死亡,石某港受伤,车辆部分损坏。
经交警调查,当事施工单位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其公司作为事发路段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需要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施工前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且施工路段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不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当事人符某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当事人石某港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依据相关法律,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认定当事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符某阳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石某港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坐人林某微无责任。
当事施工单位道路施工未报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本案中,三亚交警依法对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亚交警提醒,道路封闭施工需要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告知,占道施工申请表需要备注清楚申报的施工起始时间、工程地点、封闭方式(全部封闭或局部封闭)等信息。且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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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3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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