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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规范养犬促进和谐共处

类别:宠物 发布时间:2023-02-26 01:36: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重庆立法规范养犬促进和谐共处

漫画/高岳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郭然

近年来,居民对养犬的需求不断增长,犬只数量逐年增加。但与此同时,不文明、不规范的养犬行为不仅给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安全隐患。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条例》共七章49条,主要明确了养犬管理职责、犬只免疫和养犬登记、细化养犬行为规范、强化犬只源头及末端治理、依法设定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对每户限养数量、烈性犬攻击性犬禁养制度、犬只个体识别制度、养犬登记制度、养犬管理服务费等进行制度设计。

明确城市养犬管理职责

张山表示,养犬不是简单“养”的问题,也不是简单“管”的问题,而是有着多方不同诉求的利益方程。《条例》突出了对养犬行为的规范管理,统筹兼顾非养犬人、养犬人的合法权益,科学设置权利义务,是凝聚文明秩序、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条例》规定,重庆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同时确立了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公安机关主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监管的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具体职责。

《条例》还细化了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养犬登记管理,捕灭狂犬、处理涉犬治安纠纷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致力于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细化文明养犬行为规范

群众要求加强养犬管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养犬管理立法也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为此,《条例》要求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养犬数量上,《条例》明确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饲养一只犬;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

针对超限饲养犬只,《条例》还设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在养犬人行为规范方面,《条例》明确,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张山介绍说,《条例》提出了犬只无害化处理规定,明确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犬只病死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做好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病死犬只处置行为,加强了环境保护。

完善犬只免疫登记规定

为落实动物防疫法加强养犬管理规定,在养犬登记方面,《条例》落实上位法饲养犬只应当登记的要求,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养犬申请登记条件作了细化规定,并将犬只狂犬病免疫与犬只个体识别并列为相关养犬人在申请登记前应当完成的法定义务,明确所有养犬人都有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义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和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有对犬只进行个体识别义务。

同时,为了便于养犬人申请登记,《条例》规定重庆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细化城乡养犬登记相关材料,并明确市公安机关牵头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养犬登记流程,完善养犬管理档案,实现犬只免疫、登记、注销全过程管理。为了避免恶意注销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形,规定“犬只被注销登记的,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保存原始养犬管理档案信息”。并规定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为了解决犬只伤人找不到主人、犬只权属发生争议难以辨明等问题,《条例》强化犬只源头及末端治理,明确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个体识别,并授权市公安机关制定具体办法。同时规范犬只经营行为,从经营犬只集贸市场等防疫条件、犬只诊疗机构资质、出售运输犬只附有检疫证明、已售犬只基本信息记录、经营犬只染疫处理等各环节强化犬只源头管理。

流浪犬伤人、传播疫病等问题曾一度给公众带来困扰,张山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犬只免疫方面,《条例》强调养犬人对饲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义务,并按照城乡分区管理要求,对免疫具体流程予以细化。

受到处罚实施信用监管

《条例》针对违反限养禁养规定、未依法登记、故意损坏电子标识、犬只伤人以及违反养犬禁止性行为规定等情形新设了罚款、没收等法律责任,并明确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信用系统,依法实施信用监管。

《条例》规定,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条例》还明确,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养犬人、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在犬只规范管理中角色和权责,有助于在规范养犬行为和维护民众权益方面形成合力,形成对秩序的有效维护。”重庆市社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类延村对重庆就犬只管理立法表示肯定。

类延村认为,通过养犬人自律、各类主体的监督介入以及规范养犬的要求,有益于社会形成文明养犬的氛围,实现人与动物、养犬人与公众之间的和谐共处,带动社会对犬只饲养的认同,更多的人也因此会更喜欢和爱护小动物。

类延村告诉记者,《条例》是目前省级立法中唯一连接社会信用系统的地方性法规。这也成为有效开展行政处罚和增强处罚执行效果的有力举措。《条例》将行政处罚纳入失信记录,通过失信黑名单进行社会公示或以此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有助于通过信用监管提升法律权威,进而促使当事人形成履行行政处罚的自觉,提升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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