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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承德日报
◆ 案例分析
汪某是个老实本分的农民,黎某家住县城,家境不错。一次,汪某去县里办事,与黎某一见钟情,两人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黎某不顾家人 反对,嫁给汪某。出嫁时,黎某父母怕她吃苦,准备了许多陪嫁物品给女儿。不料,婚后,黎某发现汪某自尊心很强,两人相处得很不和谐,自己嫁到农村的生活并不像想象的那样美满。于是,黎某提出离婚。那么娘家陪嫁的财产是归妻子黎某所有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此案中黎某娘家陪嫁的东西,在结婚时父母赠与了黎某,当女儿接受这些财产之后就成为女儿个人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在双方没有订立特别协议的情况下,黎某娘家陪嫁的这些财产不会因为二人结婚而变成共同财产,其仍归妻子所有。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深度解析
夫妻持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若其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与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此规定的意义在于,给予夫妻一方保障以及防止另一方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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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5 1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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