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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嘉兴日报
■盛 翔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微信账号权属的案件。原告彭某、被告谭某合伙开了一家文身店。经营期间,谭某使用个人微信号进行店铺宣传、招揽及维护客户等。2023年3月,谭某离开门店。2023年7月,彭某发现谭某在朋友圈进行文身宣传,并在微信上承接文身业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谭某返还工作微信账号。
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特别是处理公司业务的工作微信,因为里面有很多客户资源,更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员工离职后倘若未归还工作微信,可能导致客户资源流失,进而给公司带来财产损失。问题是,很多企业的工作微信是以员工个人名义注册的,同时也是员工的个人微信。那么,倘若个人微信被用于开拓维系客户以及收取业务款等,员工离职后应否将其归还给公司?这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明确载明,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既然如此,哪怕用户曾经将其用于工作,也不存在离职后返还的问题。
同样是工作微信,同样涉及公司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在另一起案件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却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要求被告返还工作微信账号。仔细梳理不难发现,区别之处主要在于两点:一是从微信账号的生成角度进行判断,看谁注册了微信账号,注册目的和用途是否明晰;二是从微信账号的实际使用角度进行判断,看使用者使用该微信账号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员工利用该微信账号创造的经济价值应否被认定为工作成果。
一般而言,谁注册了微信账号,谁就享有该账号的使用权。如果注册者和使用者一致,都是员工本人,员工也并非入职之后才专门进行注册,公司一般是无权主张返还的;反过来,如果使用者虽是员工,注册者却另有其人,员工是在入职后才开始使用该微信账号处理工作,则用人单位就对该微信账号享有占有、使用等财产性权益,员工在离职时应予返还。
网络虚拟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经济价值。微信个人账号具有个人专属性质,具有较强的排他性。为避免微信账号归属权引发纠纷,工作微信与个人微信应该公私分明。公司配备的工作微信,最好不使用员工手机进行注册,至少应在入职文件中明确约定工作微信的归属。员工也应该对个人微信建立必要的产权意识,避免被认定为基于职务行为而注册,避免将个人微信与工作微信随意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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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9 08: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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