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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人
江苏太仓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依法认定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三位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人,并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本的遗产管理人。
杨某梧与杨某本为姐弟关系,二人父母先于二人去世,二人无其他兄弟姐妹,且均无配偶、无子女。杨某本为聋哑人,生活不能自理,与杨某梧共同生活。杨某梧去世后,顾某芳、顾某元、顾某其三人尽心照料杨某本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2017年10月,杨某本因病入院治疗,直至2021年1月在该医院死亡。其间,顾某芳等三人轮流探望、陪护,并负责处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等。杨某本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顾某芳等三人操办,三人还将杨某梧、杨某本及其父母骨灰盒一并安葬在集体塔灵内,在祭祖纪念日遵照当地风俗进行祭扫。后顾某芳等三人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某本的遗产管理人。
太仓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本死亡后,其已无法定的继承人。顾某芳等三位申请人在杨某本生前对其饮食起居、医疗等极尽照顾,生活上扶助较多。同时,三人陪伴杨某本多年,给予其精神上的慰藉,直至杨某本病故,使杨某本得以安享晚年。在杨某本死亡后,三人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并按照风俗祭拜。虽然三位申请人没有赡养杨某本的法定义务,但对杨某本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情形。因此,遗产的妥善保管与三位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位申请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最终,法院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本的遗产管理人。(王 坤)
■法官提醒■
遗产管理人制度系民法典新创设的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同时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但实践中对利害关系人的理解主要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本案中,法院认定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申请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完善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本案裁判结果既弘扬了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残济困的善良风俗,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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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3 07: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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