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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案例:李某与王某于2015年结婚,二人于婚后育有一子王甲。2020年7月,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王甲由王某抚养。2021年12月,王某与赵某另行组成家庭,王甲随父及赵某共同生活期间,受到继母赵某体罚、饥饿、精神虐待。2022年2月,李某探视时发现孩子身上多处存在殴打痕迹,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甲身体存有十几处伤痕,已构成轻微伤。事后,李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由王某承担抚养费用。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后,虽协议约定婚生子王甲由王某抚养,但在其抚养过程中,与其共同生活人员赵某对王甲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对王甲今后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并依法由王某支付抚养费用。
专家提醒:孩子因父母离婚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只是代表父母抚养孩子的方式发生了改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在抚养过程中,若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孩子与其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以及有虐待子女的情形出现时,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变更抚养权。 ·黄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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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2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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