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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午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民营公司的职工,就半年时间的加班费是否已发放,我与公司发生争议,并闹上了劳动仲裁庭。公司由于拿不出我在加班费发放表上的签字和其他有关书证,就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让公司的出纳会计出庭作证,说她能证明我已经领取了加班费,而这个出纳会计是公司老板的至亲。
请问: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我能否要求该出纳会计回避?读者:胡云征
胡云征读者:
首先,你不能申请出纳会计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这说明,证人证言是定案的证据之一,有利于保证裁审机构全面查清案情,因此,我国的回避制度不适用于证人。
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仲裁员、书记员回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其次,出纳会计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该规定也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本案中,该出纳会计作为公司一方的证人,由于是老板的亲戚,显然其所提供的证言很可能会偏袒公司一方,所以,仲裁庭是不会仅仅依据出纳会计的证言就定案的。
最后,如果公司不能拿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加班费已经支付,就会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此,该公司若无法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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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1 05: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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