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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八十的吴老伯在骑电瓶车
经过小区非机动车道时
被正在复位的电子门碰撞
身体失衡倒向了一旁正在行驶的机动车上
18天后,吴老伯最终伤重不治
为此,吴老伯的家人将物业公司、车主
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索赔63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八旬老伯骑电动车被电子门撞倒
吴老伯虽然年过八旬,但身体还算硬朗,平时骑电动车出行。2022年7月6日上午7时左右,吴老伯骑行电动车出小区门口时,被小区非机动车道电子门碰撞,随即倒向李女士驾驶的机动车,最后倒地受伤。吴老伯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7月24日死亡。
吴老伯的家人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门禁管理不当,未能保障居民安全出行,应对吴老伯的死亡负赔偿责任;李女士的机动车与吴老伯发生了碰撞,亦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照保单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据此,吴老伯的家人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20万元后,其他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43万余元。
物业公司:老人骑车过快,未下车推行
物业公司则表示,自己已对小区居民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小区出入口的门禁设备是按照政府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的,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物业公司在门禁设备投入使用后,在小区出入口处张贴了安全提示,提醒小区居民出入门禁时下车推行、一人一卡、谨防碰撞。
然而,事发当时,吴老伯骑行电动车快速通过,未下车推行,并且是紧随前一个人通行,因此才导致其被正在自动复位的电子门碰到。
物业公司认为,以上事发过程显示,吴老伯死亡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机动车如有责任,应由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这些均与物业公司无关。
车主:已尽到邻里帮助义务
李女士则表示事发当天自己正常出行。在经过小区机动车道电子门时,车速非常慢,几近停止,突然听到车辆右后方发生碰撞声音,她与丈夫立即停车查看,发现有一人倒在了车辆右后轮处。他们立刻拨打了120和110。
李女士认为,案涉事故是吴老伯身体失衡倒向了自己的车辆,而不是自己车辆主动撞到了吴老伯,他们发现这一情况后尽到了基本的帮助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愿意赔偿1.9万
保险公司表示认可李女士关于事发情况的陈述,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车辆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具有任何过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但考虑到保单上明确约定了机动车无责任赔偿额度,保险公司愿意据此赔付吴老伯的家人19800元。
法院:老人未尽谨慎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监控录像已清晰还原了事发经过,案涉事故主要系因吴老伯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义务所致。被告物业公司确实承担着一定的小区管理和服务职责,但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物业公司在事发之前长期在小区电子门上张贴提示公告,提醒居民进出时“一人一卡、下车推行、请勿跟随、谨防碰撞”,在事发之后,也在第一时间查看伤者情况,并协助救助。
据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作为物业管理人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成立侵权行为。
李女士驾车正常经过小区门口,如其所述,并非其所驾驶的车辆碰倒了吴老伯,而是吴老伯被小区电子门碰到,身体失去平衡后倒向了车辆。对这一突发情况,李女士没有预见的能力,在其发现后已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也尽到了小区邻里之间基本的救助义务,其行为没有过错,也不成立侵权行为。
在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车辆无需负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并不负赔偿责任。但鉴于其在保单上明确约定了一定的无责任赔偿额度,且在本案诉讼中,保险公司明确同意赔付吴老伯19800元,法院予以认可。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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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7 1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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