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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吴宝杰 单县报道
案情简介
张甲、张乙均是单县某村村民,且系堂兄弟,两家房屋左右相邻,房屋设计构造一致,均系两层楼房,房屋北靠路。张甲房屋西边系自家西房,自建房以来张甲一家一直从张乙院前宅基上向南通行。后因张乙要在该宅基地上翻盖门楼,双方发生争执,张乙将砖块等物品堆放在该宅基上,张甲不能继续从该宅基上通行,经调解未果,张甲遂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清除堆放在道路上的一切影响其通行的障碍物品,恢复其通行。
法院审理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宅基范围内历史形成的道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能堵塞,因堵塞道路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自2004年建房以来,张甲及其家人均从张乙院前争议的宅基上通行,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经过张乙宅基上通行的唯一自然通路。因此,张某不能以对该宅基地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为由,堵塞张甲正在使用的唯一道路。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问题,邻里通行关系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告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经过被告宅基上通行的唯一自然通路,被告将该宅基地堵塞,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行权。因此,无论被告对该争议宅基是否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均不能将原告正在使用的道路堵塞。
团结互助、和睦相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原被告不仅是多年邻居关系还是堂兄弟关系,双方在处理相邻生活方面更应当考虑亲情、友好协商解决,让“六尺巷”的传统美德在中华大地上熠熠生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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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7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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