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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近日,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潘某某因偷挖野生金线兰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800元。
2022年7月4日,潘某某驱车从南平市光泽县到邵武市拿口镇某村山场,徒手采挖了24株野生金线兰,并将野生金线兰放置在面包车上。次日,潘某某驾驶面包车经过武夷山国家公园玲珑检查哨卡时被现场查获。
经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鉴定,查获的植物为野生兰科开唇兰属金线兰,数量为24株,已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后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4株野生金线兰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840元;重新恢复植被至基本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为31.61元。此外,潘某某还于2022年6月至7月期间,先后两次至光泽县止马镇某村山场采挖野生金线兰,出售给吴某某,共出售约1斤,非法获利800元。
2022年7月6日,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年4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对潘某某非法采挖、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日依法对其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潘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交纳生态修复金3000元。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另潘某某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遭受毁坏,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潘某某支付被破坏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费等合计487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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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7 1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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