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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方日报
■维 辰
备受关注的江歌母亲江秋莲与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刘鑫被判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69.6万元。岂料,刘鑫对近70万元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大号4日被永久禁言后,火速注册的新账号再次被禁言。
江歌案中,刘鑫存在过错,理应作出赔偿。2016年,刘鑫被前男友陈世峰纠缠恐吓,江歌对刘鑫热心施以援手,不幸被陈世峰杀害。陈世峰2017年被判有期徒刑20年,而刘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争议持续了6年。经过漫长而复杂的诉讼过程,去年12月底,青岛中院二审认为:“刘鑫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鑫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法院判决的近70万元赔偿款,刘鑫有履行义务。
用募捐来支付赔偿,消解的是法律的惩戒与教育作用。刘鑫多次对募捐文案进行修改,一会儿“我会一笔笔记下,希望有机会报答”,一会儿“会公示去向,我挣钱以后会一笔一笔全部还回去”,一会儿只剩下“公开所有明细、去向……接受所有人的质疑和复核”。究竟想“借”还是想“要”,别人无从知晓。刘鑫在江歌案中扮演了不光彩角色,却在频繁曝光中收获流量,若再从过错行为中受益,将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粉丝,背离奖善罚恶原则,公正何在?由此产生的负面示范效应如何矫正?——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忘记,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
作为用户,刘鑫有权选择是否开启打赏功能,但这种自由是有边界的。募捐之举不算非法集资,更接近个人求助或众筹,行为本身并不违法。然而,通过募捐来逃避法律责任,不值得提倡。微博对不尊重法院判决、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制止,是在施行平台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只不过在避免用户滥用自由、及时处理违规举动的同时,也要注意保障用户发表正常言论的权利。数百人为刘鑫打赏数十万元,双方并非“周瑜打黄盖”,你情我愿就可以,符合基本的是非观念是最起码的要求。
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了刘鑫“行为只是导致江歌死亡的原因之一”“虽有救助义务,但救助能力有限”等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因素,并非全然不为刘鑫考虑。刘鑫当下如果真的无力支付,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可以端正态度,好好和江母进行协商,不至于“走投无路”。写“小作文”要打赏,很难让人看到悔改的态度。如今不仅被微博限制提现,还加剧了与江母的冲突,实属缺乏深思熟虑。
当然,刘鑫需要承担责任,也需要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待犯过错的人,不能放纵,也不能一棒子打死。这体现在避免对过错方作出诅咒、谩骂等过激评价中,体现在知错就改能够获得社会接纳的宽容度上。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痛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若刘鑫早日洗心革面,加强与江母的沟通,双方也能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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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6 0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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