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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卓某使用手机扫码开锁了一辆某品牌共享电动车。途中,车辆刹车失灵,连人带车摔进路边绿化带。随后,卓某当场报警,并被送至附近医院就医。交警出具证明:“因共享电动车刹车失灵原因摔入绿化带,导致卓某受伤,绿化及其车辆受损。”卓某向法院诉请电动车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8754.48元。法院审理认为,卓某与车辆租赁公司合同成立,故该公司应赔偿卓某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即医疗费2421.56元、交通费18.19元、住宿费139元。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遭受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生活中,消费者使用共享电动单车时,首先要检查车辆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包括把手油门是否可以使用、刹车是否正常、车辆电线是否裸露或断裂等。骑行者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规范操作,遵守交通规则。若是由于车辆质量安全问题导致事故发生,骑行者应第一时间报警,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避免日后在解决纠纷时证据不足。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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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3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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