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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华日报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草案)》接受审议
加强供水单位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
本报讯 (记者 陈珺璐) 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草案)》。聚焦群众用水安全问题,条例草案对供水卫生、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水是生命之源,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条例草案提出,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供水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巡查和维护。江苏经济体量大、人口密度高,切实加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很有必要。条例草案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异常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针对全省各地高层建筑较多、二次供水比例较高的情况,条例草案细化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及其责任,提出二次供水设施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如工作人员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近年来新出现的涉水产品新业态,目前我省对其没有具体规范。对此,条例草案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依法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其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需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在设备醒目位置公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水处理材料更换情况、设备清洗和消毒记录、经营者的联系方式、设备维护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信息,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改变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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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8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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