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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市民魏女士致电晚报社区记者反映,去年她在青海嘉奥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城北奥迪4S店购买了一台汽车,但至今不仅没有拿到车,所交的部分定金也不知去向,让她不知如何是好,想通过晚报寻求解决的办法?
事件回放
魏女士说,2023年4月她在青海嘉奥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城北奥迪4S店订购了一台价值25万元的车,并支付67000元的定金,由于厂家一直没有她订购的车型,一直未能提车。2023年12月,销售人员称她所订购的这款车型需要跟一汽奥迪厂家签订个性化订单才能提车,要求她再支付58000元的定金,由于是走特殊渠道要将定金转入个人账户,为了能更快提车她便将定金转至销售人员个人微信账户,之后她收到了奥迪官方链接个性化订单的短信,通过链接能查询到订单动态。今年1月21日订单动态显示车辆已到店,但4S店没有通知她去提车,之后她去4S店查询,发现她订的车辆已经卖给了别人,后经双方协商她重新选择了一款23万的车,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显示她已支付了125000元的定金,可用于抵扣购车款,但没过几日4S店却称只承认她首次支付的定金,至于转给销售人员的定金公司并没有收到,如果要退也只能退67000元,这种做法让她很是气愤。
双方说法
魏女士认为,自己是在4S店订购的汽车,销售顾问属4S店的员工所以才将部分定金转入其账户中,销售顾问没有上交定金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消费者无关,况且官方也推送了订单信息,4S店将车另卖他人已经构成侵权,理应按照实际所交定金的进行退款或抵购车款。
青海嘉奥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认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客户需将所有款项交给公司财务或转入公司账户并提醒顾客勿将款项交给销售顾问或个人账户,如果交给个人且没有收据则视为公司没有收到款项,魏女士第二次支付的58000元定金是转给了销售顾问个人,销售顾问并没有向公司上交,而且该销售顾问因涉嫌职务侵占已被依法处理,所以这部分定金无法退还,也无法抵购车款。
律师说法
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本案中,魏女士与4S店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客户需将所有款项交给公司财务或转入公司账户并提醒客户勿将款项交给销售顾问或转入个人账户,如果交给个人且没有收据则视为公司没有收到款项。魏女士在支付58000元款项时应当关注销售人员是否具有收取款项的权限,即魏女士需要对收款人员做必要的审查。因此,在无任何4S店有权收款人员审批的情况下,销售顾问私自收取魏女士购车定金58000元的行为并不能视为代替4S店收取购车定金。其次,对于魏女士第一次向4S店支付的购车定金67000元,由于4S店将魏女士订购的车辆出售给其他人应属于违约行为,因此,魏女士可以主张4S店双倍返还定金。记者 毓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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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9 05: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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