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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微信和其他亲朋好友的微信租给我,我给租金,有多少微信我租多少。带你发家致富,指日可待!”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两居民在网络上听信网友这番鼓动有偿出租微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该案件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雁峰公安分局开出的首张涉电诈行政罚单。
据违法嫌疑人扶某和石某交代,近期在网上结识一网友,了解到出租微信号每天可获取120-180元人民币报酬,于是两人为了赚轻松钱不但出租了自己本人注册的微信号,同时还从亲朋好友处借来或者租来微信号转租给该网友谋利,后被人举报至公安机关。
经查,违法行为人扶某和石某出租微信号分别非法获利2000元和3000元人民币。雁峰公安分局网安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对两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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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9 11: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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